黃金存摺課稅問題
“國稅局表示,買賣黃金存摺獲利等同被視為「有所得」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,而若有損失也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,民眾申報所得稅時不能置之不理。
損益計算方式除採取個別辨認法外,也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的方法,包括先進先出法、加權平均法、移動平均法,民眾可以自行選擇有利的方式,不過都應妥善保存各項交易相關資料以供查核。”
https://www.cardu.com.tw/news/detail.php?nt_pk=7&ns_pk=11282
https://www.cmoney.tw/notes/note-detail.aspx?nid=73495
管道➋ 黃金存摺、撲滿
黃金存摺跟黃金撲滿都可以回售給銀行,
投資收益屬於「個人財產交易所得」;
至於黃金出售的損益計算,
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減去當時購入的成本。
如果小李以 10 萬元投資黃金存摺或黃金撲滿,
後來以 20 萬元賣出,
賺到的 10 萬元就必須併入當年所得課稅。
相反的,如果是以 5 萬元賣出,虧損的 5 萬元,
可與不動產交易所得等「財產交易所得」相扣除。
但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,
或扣除後還有餘額,未來 3 年內還可以拿來申報抵扣。”